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
本法第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目的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即,哪些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哪些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根据本法规定,本法适用范围由两部分构成,即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和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本法还同时规定,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有采购人还有集中采购机构。为此,本法要理顺适用范围与实施主体之间的关系,以便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得以顺利开展。
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第一款是关于采购人的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形式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形式的规定。这两款的具体含义非常丰富,主要有:
1、明确采购项目所有人。
按照本法规定,适用本法的采购项目,都是采购人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不是采购项目的所有者。
2、间接地对采购项目进行分类。
按照本法规定,我国的政府采购项目分为两大类,即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其中,集中采购项目是指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这种分类与本法规定的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是一致的。
3、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虽然都是采购人的项目,但采购人不能直接采购,必须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是集中采购机构强制委托采购范围,通过“合零为整”,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4、规定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
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确定委托采购项目后,应当与集中采购机构签署委托采购协议书,集中采购机构仅就受委托的分散采购项目开展采购活动。分散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愿委托采购范围,这些项目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还是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5、间接规定我国集中采购的形式。
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国的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形式。
6、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
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考虑到集中采购目录中具体项目的特点,第十八条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其实施体有集中采购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其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主要是跨部门的通用商品及日常服务项目等,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和单位不允许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涉及某些部门的特殊项目,应当由相关部门实行集中采购,不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如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属于个别单位的特殊需求,而且不具备批量特征,可以由该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但事前必须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否则,为违法行为。
本法第十八休规定中提出了许多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概念,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目录、代理采购、通用项目采购、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等。因此,该条款应当视作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框架的一项重要规定。由于该条款对有关概念如通用项目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等未作出详细规定,在实施中有待国务院或有关部门进一步予以明确。按照本法规定,结合实践情况看,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科学界定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
根据本法规定,我国的集中采购目录,不仅仅为通用采购项目,还包括特殊采购项目,甚至包括个别部门个别特殊需求。集中采购目录同时确定了跨部门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为了使集中采购目录更具操作性,减少审批事项,集中采购上当应当为通用采购项目及具有批量特点的特殊采购项目,并将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范围与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分开编列,尽量避免将个别单位的个别特殊需求纳入其中。
2、要注意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
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主要是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对于这些采购项目,相关部门具有丰富的采购经验,对市场的了解也超过了集中采购机构,由这些部门组织集中采购,效益更好,效率更高,也能更好地满足采购人需求。
3、采购人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采购项目,要准确列明委托事项。
按照本法规定,采购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对于委托的采购项目,应当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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