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本条是关于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
律师协会章程是规定律师协会内部事务的由律师协会全体成员和全体会员共同遵守的一种行业纲领性文件。律师协会章程的内容包括律师协会的性质、任务、机构、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1986年7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宣告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同时,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1年、1995年和1999年召开的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又分别对该章程作出了修改。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共九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会员、律师协会职责、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执行机构与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奖励与处分、经费和附则等内容。我国《律师法》未对律师协会的具体组成做出详细规定,这就需要由律师协会的章程来具体规定。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地方律师协会以及设区的市设立的地方律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的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地方律师协会章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基本精神应当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保持一致,不应存在矛盾和冲突,因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着全国律师和各地律师协会的共同意志。
此外,《律师法》还要求律师协会将其章程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制度有利于司法行政部门了解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情况,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