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本条是关于利益冲突执业禁止的规定。
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代理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时,因自身利益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影响,可能损害委托人权益的情形。此次《律师法》修订就两种利益冲突下的律师执业禁止作出了规定。在这两种情形下,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律师都不得接受委托,进行代理。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因为:
第一,如果允许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必然会导致律师执业保密原则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发生冲突。以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为例,如果律师同时为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担任代理人,则律师既与原告存在秘密信息的交流,也与被告存在秘密信息的交流。按照忠诚于委托人职责的要求,律师应当利用从被告那里了解的秘密信息来为原告服务,但是这样做将违反其对被告保守秘密的职责,损害被告的利益,与其应当忠诚于被告的职责要求相冲突。同样,当律师利用从原告那里了解的秘密信息来为被告服务时,则会损害原告的利益,与其应当忠诚于原告的职责要求相冲突。
第二,如果允许律师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将会导致律师执业独立性原则、追求社会正义原则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发生冲突。律师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会使自身利益与委托人利益发生直接冲突,在此情况下,律师很难保证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姿态代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全力以赴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律师可以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因为律师存在角色上的冲突,往往很难获得委托人的信任。
理解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无论委托人持何种态度,律师均应当予以回避。(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遇有法律禁止代理的情形,应拒绝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立即终止委托关系。(3)《律师法》规定的两种利益冲突执业禁止情形不是穷尽性的。对于其他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执业禁止情形,可由律师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规范进行补充、纳入行业自律管理的框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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