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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727°c 2023-10-1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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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作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六条第一、二、四项和第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相对应。

二、船舶、浮动设施违反本条例上述条款的规定,即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不具备航行作业条件,擅自航行或作业,海事管理机构先采取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对于海事管理机构作出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船舶、浮动设施仍不停止,即拒不执行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可采取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即采取暂扣船舶、浮动设施的处罚;如果在海事管理机构做出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而造成严重后果,如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污染水域事故,或在海事管理机构做出暂扣船舶、浮动设施后,仍继续航行或者作业,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没收该船舶、浮动设施的处罚措施,以彻底消除不安全因素,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免遭污染。应当注意,对船舶、浮动设施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先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只有在拒不停止的情况下,才可暂扣船舶、浮动设施,也只有在拒不停止,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没收。这样的具体规定可防止行政机关滥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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