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是关于船舶、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作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相对应。
二、船舶或者浮动设施应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方可航行或者作业,否则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于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仍没有按规定配备船员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责令船员、浮动设施停航或者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