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的规定。
一、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是在一定阶段对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具有指导作用的规范。根据本条规定,我国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方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将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措施、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等措施
农业机械化发展要从技术与装备角度保证我国农业食品安全、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保护资源及生态环境四大功能的实现,能够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民收入。但是,农业机械化是一个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逐步运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现,即农业机械化发展状况与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是密不可分的。伴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推进农业机械化,这是一个相互作用,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农业机械化方面逐步增加支持和投入,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随着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经济得到稳定发展,又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化工作。因此,本法规定将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就是说,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要与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并考虑,统筹安排,保证农业机械化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自主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实践证明,以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主体,能够更好地调动他们增加对农业机械化投入的积极性,加快农业机械化的步伐。但是,由于我国农民收入较低,农民自我积累能力较弱,资金不足,必须有国家的扶持,没有国家的扶持就谈不到促进,就是自然发展。因此,本条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将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同时,还要积极采取财政支持措施、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扶持等措施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二)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农业机械化应依靠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资购买农业机械。但是,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人民政府应当是农业机械化促进事业投入的主要承担者。从国外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发展来看,在充分利用WTO农业协定中的“绿箱”政策的同时,各国也在积极建立对农业机械化的支持和保护体系,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建立经常性的农业机械化投入机制,从政策、科技、投入上加以扶持,全面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保障本国的农业机械化稳定发展。为提高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今年中共中央也出台了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的相关政策。
但是,目前我国正值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各行各业都需要资金,而财政资金又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完全靠国家投资来满足农业机械化促进事业的需要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在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资金投入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农民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提供政策支持和信息、协调服务,用政策和服务为农民购买、使用农业机械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1.因地制宜,经济有效,有选择地发展农业机械化
用全国统一的法律来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并不是说要用一个标准来发展农业机械化。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差别大,因此,要强调因地制宜。能实现的,我们推广、促进实现;不能实现的,不能强求实现。同时,还要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游动力转移状况、农机化技术成熟程度和经济效益等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农机化发展项目、适用的技术和机具,保证农业机械的经济有效。对不同自然条件和经济水平的地区,要采取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试验示范,由农民自主选择农业机械化作业项目和经营形式。
2.保障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协调发展
现代农业是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业,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必须适应现代农业建设的根本要求,要将发展农业机械化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综合效益,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协调发展。
当前,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正向更高的水平发展。通过采用最新的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保障农产品安全,同时注重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作为先进农业技术载体的农业机械化,正向更广阔的领域、更高的水平发展。不断开发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装备,如高效、低耗、无污染的农用动力机械,精密植保施药机械,化肥深施机械,精少量播种机械,以及减少对土壤破坏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所需的深松犁、少免耕作业机具,延长农产品深加工产业链的技术及成套设备等。一些国家随着农业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已开始出现高度机械化的生态农业农场,以确保农业实现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持续发展。这些国家的经验,是我们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有益参照。
二、推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是一项复杂工作,又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除了需要有统一的国家法律、法规来促进和保障外,还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农业机械化的进程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顺利实现,各级人民政府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仅要认真落实本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同时,在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和社会化服务等领域还要为农业机械的科研者、生产者、使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任务十分繁重。因此,这些工作不能仅仅靠国家一级的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来做,更多的支持和促进工作是由市、县等基层人民政府来完成的。为此,本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