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内容如下: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本条是关于不得辞退的情形的规定。
辞退是将不合格的公务员清理出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就失去了公务员身份,不再享受公务员待遇,对公务员的权利影响比较大。因此:辞退公务员需要非常慎重,不能随便辞退公务员。在国外,不得随便辞退或者解雇公务员,保持公务员职业的稳定性是文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规定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参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机关不得辞退公务员的四种情形: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公务员因公致残,为了工作付出了牺牲和代价,应当享受国家的特别保障,如按照规定获得抚恤金或伤残补助。如果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所在单位也不得予以辞退。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公务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养的时限。本法没有具体规定医疗期是多长,根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在理解本条的医疗期时可以参照这个规定。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对妇女的特别保护是我国一贯的立法政策。为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对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体现了对非公务员身份的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更应当在保护妇女权益中起带头作用。因此,本法规定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也不得辞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以防止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本法的列举不全面,为以后的立法留下空间。需要注意,根据本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增加不得辞退的情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