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内容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所谓适用范围,就是指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适用的对象、事项和空间。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从适用对象来讲,主要包括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是指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作业人员、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或者泊位经营人,渡口经营人和渡工,与通航保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与救助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必须指出,判断一个单位和个人是否属于条例的适用对象,关键在于这个单位和个人是否从事了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如果从事了这些活动,就应当属于条例的调整对象,必须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反之,如果没有从事这些活动,则不属于条例的调整对象,当然也不必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从适用的事项看,主要包括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这就是说,凡是从事这些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积极履行有关义务,不得有任何例外。反之,未从事这些活动的,则不必遵守条例的规定。同样,条例也不适用于未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从适用的空间看,条例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所谓内河通航水域,就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这就是说,任何船舶无论是中国船舶还是外国船舶,只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就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