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本条是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规定。
一、航行通告、航行警告是海事管理机构向船舶及有关单位提供安全信息服务的一种周知性法律文件。海事管理机构为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将通航水域内已经或将要发生,可能影响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的情况及变化,通过无线电报、甚高频电话、无线电广播,或以书面、登报等形式,告知船舶和相关单位。
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区别主要在于发布方式和紧急程度的不同。在内河,航行通告一般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内容较为详尽。航行警告是利用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的形式发布,内容较简短,主要用于发布情况紧急的安全信息。
二、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的勘探、采掘、爆破、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作业或者活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清除水面垃圾、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等作业或者活动,这些作业和活动等由于对通航安全均有影响,所以本条规定,对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