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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383°c 2023-10-10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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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易发事故的区域、港口和船舶应当加强安全巡查的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列举的属于易发内河交通事故的几种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对这些区域、港口和船舶的巡查可以更有效地防止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条特别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这些区域、港口和船舶的安全巡查。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只是几种特殊情况,海事管理机构除了要对这些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港口和船舶加强安全巡查外,不能放松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内河交通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对这些区域、港口和船舶的安全巡查应当制度化、日常化,指定专人负责。不能想起来就巡查,想不起来就不巡查,或者有了事才巡查,平时就不巡查。巡查要根据各种不同情形的实际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而不能流于形式。巡查人员要时刻掌握这些区域、港口和船舶的安全状况。要灵活运用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等方式,最大限度地确保内河交通安全。巡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巡查这些区域、港口和船舶的安全状况。不能搞形式,走过场。

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内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等,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内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能够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要求限期改正;对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排除的,要立即排除,不能拖延。不能立即排除的,要限期解决,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指令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巡查人员对于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由于问题重大或者自身权限等原因不能处理的,不得听之任之,而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由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总之,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必须作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没有得到处理的,不能放过。

本条规定的是海事管理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这项职责,并由此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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