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394°c 2023-10-09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的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主旨

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的确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实践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2007年7月21日 开始执行的利率为: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的(含5年),按年利率4.5%执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年利率4.95%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的1月1日 ,按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