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的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专有使用权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本条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围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资金来源;二是为建设城市廉租住房提供补充资金,解决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问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一部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为公积金保值增值。除此之外,公积金不能作为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