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本条关于对受委托银行的监督的规定。
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可见为规范办理委托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合同约定业务。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是委托人对受委托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