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本条关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的规定。
根据本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 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2)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支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