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本条是关于依法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规定。
一、公众监督是保障城乡规划严肃性的重要途径之一,依照本法规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其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都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这一方面可以使社会公众了解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及监督过程,从而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对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来说,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有助于其了解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情况,以决定是否对自身权益采取保护措施,寻求相应的行政或者司法救济;最后,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可以使公众了解自己需要知道的信息,以保障自己的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都应当依法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则依法不能予以公开。
二、依法公开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