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时会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抵制,特别是当违法行为涉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领导人员时,更增加了查处的难度。为了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查处工作效率,保证查处工作质量,有效打击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为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这是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查清违法事实,获取书证的重要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该项调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转移、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这里所称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是指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人员,包括有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等。这里所称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是指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城乡规划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和调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的范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时,应当以原始凭证为据,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注明“经确认与原件无误”的字样,并由出具该文件、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这是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清违法事实,获取证人证言以及实际勘测结果的重要手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该项询问权时,被检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或作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随意扩大被询问对象的范围,行使询问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时,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之被询问对象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均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该项勘测权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勘测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勘测专门知识的人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持下进行勘测。勘测结果应当制作勘测报告,由参加勘测的人员在勘测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监督检查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及时阻止违法行为,保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
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任命的,代表国家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属于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出于对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执法证件。不出示监督检查执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拒绝进行勘测、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
三、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的是国家利益,保护的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如提供查处线索、协助执行等。妨碍与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