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本条是关于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者限期治理的规定。
一、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在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过程中,常委会会议采纳了有些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同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取消了罚款处罚,而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二、按照本条规定,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了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后果。如果只是造成一般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后果则不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本条规定了“限期治理”和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这两种严厉的处罚。在实施过程中,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是十分复杂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执法,对能够通过限期治理解决严重污染问题的,就不要责令其停业,对可以通过停业整顿解决问题的,就不必责令其关闭。
1.限期治理。所谓限期治理,就是在有权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改进能源结构、淘汰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关闭造成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等方式,使其向环境排放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本条规定,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这里所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县、市、省级环保部门和国务院环保部门。具体造成某一严重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由哪一级环保部门决定限期治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2.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按照本条的规定,对被规定限期治理而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当被停业或者关闭。也就是说,超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治理期限仍不能完成治理任务,其向环境排放的固体废物仍不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就应当由有关政府决定将其停业或者关闭,不让其继续严重污染环境。这里的本级人民政府,是指对违法的企业有管辖权的那一级人民政府。决定企业的停业、关闭事关企业的生死,关系到将企业停业或者关闭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处理,企业停业、关闭的决定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的规定决定比较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