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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614°c 2023-07-29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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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违法进口固体废物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在这次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时作了修改。主要是根据本法对进口固体废物管理体制所作的修改将本条的违法行为作了相应调整,并增加了对违法进口固体废物的刑事责任和进口者不明时固体废物处理责任的规定。

二、由于处置固体废物的费用高昂,因此,一些国家宁肯花钱将本国的固体废物运至其他国家倾倒、堆放、处置,转嫁污染危害。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人可能是中国人,也可能是外国人。因此,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但是固体废物又具有可利用的特点,可以“变废为宝”,因此,本法对其进口实行了分类管理的体制。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按照上述规定,首先,不允许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其次,进口固体废物必须依法进行,对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时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自动许可手续。不按照上述规定进口固体废物都属于违法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

三、依法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进口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包括:一是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二是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三是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四是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实施了上述行为中的任意一种,都构成违法,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

四、对上述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以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执法机关是海关。海关是我国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承担依法监督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查缉走私等主要职能的部门。海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实际情况,依法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运。即海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并确认违法行为人有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或者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后,责令违法行为人将违法运至关口的固体废物运回原处,不允许其出关进境。

2.罚款。即由海关强制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人,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钱款,对其处以经济上的制裁。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本条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并处”的行政处罚,不是一项单独实施的行政处罚,该项罚款的行政处罚是与本条规定的其他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相联系的,即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其他处罚时,可以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其次,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是州种“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即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其他处罚时,可以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罚款的处罚,也可以不对其实施罚款的处罚。是否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由执法机关,即海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严重与否来决定。本条规定的罚款的处罚标准是,海关可以处以违法行为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罚款最低不少于十万元,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3.承运人的责任。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这是本次修改中针对进口者逃避承担固体废物进口后的责任,使得非法进口的固体废物无人负责退运或者无人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的情况,专门增加的规定。这一规定将承运人作为固体废物退运的共同责任人,一旦进口者不明,无人承担非法进口的固体废物的退运责任或者无人承担该非法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时,法律将强制承运人来履行上述职责。因此,承运人在承担固体废物进口的承运责任时,一定要加倍小心,做好从合同签订至履行各个环节的工作,避免为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人所利用,否则就要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本条规定的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因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是我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刑法的解释以及其他经济行政法律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就属于后者。

1.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这一款规定和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有:一是违法行为人明知是违反国家的规定而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进中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在主观上存有故意;二是违法行为人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违法行为;三是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禁止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规定;四是如果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特别严重的后果的,还要加重对其的刑罚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违法行为人,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本条第一款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法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有:一是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违法的故意,即明知其进口的是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却未经许可擅自进口用作原料;二是违法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即擅自进口了未经许可的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三是其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需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方可进口的规定;四是其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上述违法行为人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本条第一款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禁止进口的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关于走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本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以走私罪论处,将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有关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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