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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内容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792°c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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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全文及释义,以增强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共十五条,规定的是开标、评标和中标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制度。

本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即强制招标的范围。这些强制招标项目,均是国家投融资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的项目或者使用国家统借外债的项目,因此,法律规定其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是非常必要的,体现了国家对这种民事活动的干预和监督。为了有效监督这些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由招标人向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是很必要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的规定只是要求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备案,并不是说合法的中标结果和合同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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