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及释义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553°c 2023-07-18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全文及释义,以增强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共十五条,规定的是开标、评标和中标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一般职业道德,即评标是出于公正之心,客观全面,不倾向或排斥某一特定的投标,并对个人的评标意见负责。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禁止性义务,即不得为某行为的义务。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评审和比较投标,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重要权力,因此,投标人为了中标,往往通过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方式,接近、拉拢、腐蚀评标委员会成员。所谓财物,主要是指金钱、贵重物品等;所谓其他好处,是指金钱、财物以外的任何其他物质性或非物质性利益,如请客吃饭、娱乐、出国旅游、工作调动、职务升迁、房屋装修、色情服务等等。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和公平性,评标委员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馈赠或者其他好处。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保密义务。由于本法第38条规定了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作为评标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最为了解,因此理所当然地具有对评标保密的义务。因为有关评标工作人员也接触到了评标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因此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上述有关情况。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