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771°c 2023-07-18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合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主旨

本条是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环境影响评价是长期进行环境活保护活动的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科学方法和法律制度,通过这种方法和制度来预防或者减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同样,环境影响评价是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本条第一款规定核技术利用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的要求是一致的。本条第一款还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作出了规定,未经省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二、本条第二款是对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的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我国辐射源类型较多,数量大,每年都有多起辐射事故或事件发生。为此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以便全面掌握全国放射性同位素盘存量的基本信息和数据,对放射性同位素实施从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转让、贮存、事故事件、废弃和处理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和控制(包括废放射源的管理),实现放射性同位素从出生到废弃处置的统一监管,严防放射性同位素被遗忘、失控、丢失、失踪或被盗。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