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本条是对铀(钍)矿开采和选冶设施退役计划的规定。
一、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该在铀(钍)矿开采和选冶设施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对这些设施的退役进行考虑和安排,并制定退役计划。铀(钍)矿开采和选冶设施退役是指其在使用期满或其他原因停止服役后,为部分或全部解除对其监管所采取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去污、拆卸、解体、拆除、清除、补救行动和废物管理等,而且是根据事先安排并经审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进行的。事先安排是指新建设施在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如何为方便今后的退役作出安排。由于此类设施退役具有技术复杂、耗资巨大和持续时间长的特点,且随所处的自然和社会条件的不同而各异,因而如何科学有序地进行这项工作,以保证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并使退役更安全、经济和合理,预先制定计划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从大量的经验教训中使人们认识到对核设施退役考虑的越晚,退役可能变得越难和越费钱。业主在这些设
施的建造阶段就应开始提交初步退役计划,随后根据设施改造、经验积累、法规要求的变化、新技术的应用以及运行情况等进行必要修订,在设施退役前提交最终的详细的退役计划。从内容上来说退役计划包括的内容主要有:设施描述、退役策略、计划管理、退役活动、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质量保证、费用估算与经费计划、放射性废物管理(包括废物的最终处置),监测与维护等等。
二、由于铀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对铀矿的开采实施严格的控制,国家对铀矿冶设施的建设与运行进行投资,并对铀实行统购统销。因此国家财政应尽早安排铀矿开采和选冶设施的退役经费,因为铀矿开采和选冶设施的退役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若不在运行时做好费用估计并安排经费,将来很难顺利退役,达到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的目的。至于钍矿采冶设施则需要经营者在其赢利中提取足够的资金以用于将来这些设施的退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