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本条是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的处理、处置规定。
一、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采和选冶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含有天然放射性的废矿石和矿渣,这些尾矿的特点是:放射性活度水平较低,但均超过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豁免水平;其所含的放射性核素寿命长,对环境和人类构成长期的潜在危害;产生数量大,如开采1吨矿石根据开采方式的不同会产生0.5—7吨的废矿石,选冶过程中还要产生约140%的尾矿。由于以上特点,这些放射性尾矿不可能像一般的中低放固体废物那样建造贮存库暂存一段时间后送交国家的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必须在当地选取合适的地点建造为贮存和处置这些尾矿的坝式系统,即尾矿库。
二、尾矿库的选址和建造应满足在今后若干年内将库内的放射性物质与人类生活环境的隔离要求,遵循国家标准《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和其他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