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法官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法官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法官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是关于对法官奖励的种类和程序的规定。
本法第三十条对法官奖励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法官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给予奖励。本条进一步规定了奖励的种类及其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本条规定,对法官的奖励分为三个等次,即: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其中记功又分为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这三种奖励都属于精神奖励的范畴,最高的奖励是授予荣誉称号,如在全国法院系统内,对模范履行法官职责成绩特别显着、献身于法官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杰出法官”等荣誉称号。对法官的奖励,体现了对法官工作成绩的肯定与褒奖。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对于弘扬正气、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对法官进行奖励时,可以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给予物质奖励,如对法官进行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审批机关应根据情况给予其一定的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既包括实物,也包括奖金。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法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1995年国家人事部颁发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按照该规定,对公务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在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显着成绩的,给予记三等功;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对功绩卓着,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对公务员的奖励,由公务员所在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目前,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奖励,都是按照这一规定所确立的原则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以及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法院系统的奖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