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法官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法官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法官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本条是关于培训成绩及鉴定应当作为任职、晋升依据的规定。
本条是原《法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未作修改。
法官的培训对于提高法官素质、提高法官的审判水平和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健全法官制度的重要方面,而我国的法官培训工作距离制度化、规范化还有一定的距离。培训表面化、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现象也时有存在。因此,必须从培训的形式、内容和制度上加以改革,使法官培训制度化。将法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有利于保证参加培训的法官珍惜培训机会,努力学习,防止应付、走过场;更重要的是这样规定将法官培训与任职、晋升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使法官培训成为法官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官培训制度化的具体体现,对于推动法官培训工作,健全法官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计划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将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法官任职、晋升的依据,也是任职、晋升条件本身的要求。担任一定的职务,晋升为高一级的法官,不仅要具有审判工作经验、一定的工作年限,而且应当相应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而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鉴定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法官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