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本条是对暂时免纳关税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了二种暂时免纳关税的情况,一是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二是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二、根据我国有关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的货物主要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XX、XX地区的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的货物,例如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录像、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校技术交流、讲学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暂时出口的货物主要是暂时出口并需要复运进境的展览品、货样和广告品以及参加国际交流的机器设备等。经海关审核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并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对六个月的期限,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予延长。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经海关核准酌予延长期限的,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物的使用时间征收进口关税。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交验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特别类别的货物,还应交验动植物检疫、药检、食品卫生检验证明,向海关申报。在有些情况下还要办理转关监管手续。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时要向原入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目的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转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暂时出口货物应将有关货物的代码、件数、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开列清单,注明批准机关及文号,连同有关运输单据,向出境地海关申报。暂时出口货物在出境和复运进境时以及在国外购买、接受的其他物品,应当由海关进行必要的查验。复运进境结清海关有关手续后,应由原出境地海关办理审核销案手续。
三、所谓保税制度,是指国家为简化通关手续,促进经济发展,对于存储于或者用于指定场所的进口货物,暂时免征关税的一种制度。存放于保税场所而暂时免征关税的货物为保税货物。我国现行的保税货物主要包括存放于保税仓库、保税区和保税工厂的货物以及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口货物等。(1)存放于保税仓库的进口货物。存放于保税仓库的进口货物限于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料件,外商寄存、暂存货物和转口货物,经批准的寄售维修零备件,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燃料和零配件等。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内的储存期为一年,保税期满后,应当复运出境,或者办理有关海关手续后,转为进口。(2)存放于保税区的货物。保税区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包装物料,转口货物以及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由海关实行保税监管,保税期限为一年。保税区内货物经批准销往国内市场,视为进口,应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报关纳税手续。(3)存放于保税工厂的货物。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批准专为生产外销产品而进口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等进行保税加工的生产企业。对于存放于保税工厂的货物在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4)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是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中的进口料件。目前我国对加工贸易实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国内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应按规定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请审批。海关根据加工贸易企业提交的对外加工贸易合同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合同备案的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由企业向指定的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手续。银行根据海关开具的联系单,为加工贸易企业设立保证金台帐。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口后一个月内,应主动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如果企业加工产品不出口,获准内销后,应主动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并补缴关税及其他税费。
四、暂时进出口货物及保税货物免纳关税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保证金是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方式。此外,其他具有履行纳税义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以及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等为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