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本条是对临时减免税的规定。
一、临时减免关税是指在法定关税减免和特定关税减免之外,国家为照顾某些纳税义务人的特殊情况和临时困难或者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给予的关税减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践,国家对下列货物实行临时减免税:(1)为了救灾而进口的专用物资;(2)中外合作的科研项目中,由外方无偿提供的科研专用车辆、仪器、设备和化学试剂;(3)老、少、边、穷地区进口必需的生产资料或特殊生活用品,由于进价过高而难以承受等。
对于临时减免税项目,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随附必要的证明资料,由海关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
二、临时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即临时减免税的批准决定权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决定临时减免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认为需要临时减免税的,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