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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800°c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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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第一款是对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原则性规定,依据这一款的规定,我国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中,实施对重大海上污染事故的应急制度。这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九九条关于“各国应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以应付海洋环境的污染事故”的规定所履行的国际义务,同时也是为保护我国海洋环境采取的重要而有效的措施。此外,其他有关国际公约,也对各沿海国制定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提出了要求。根据《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的规定,实施溢油应急计划,应当做到与石油界、航运界、港口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合作,并做到以下几点:1.配备与有关风险相称的最低水平的溢油抗御设备及其使用方案;2.油污应急反应管理部门组织溢油应急演习,建立人员培训方案;3.制定详细的油污事故反应计划,具有始终具备的通讯能力;4.应由负责油污事故应急反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组织,并有权力调动必要的用于实施应急反应的资源。这一款中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由谁制定全国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问题,本款没有明确具体的部门,而是规定由国家制定,主要是考虑,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涉及船舶和石油平台两大部分,同时还包括港口、码头、海岸带等其他区域,实施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需要动用众多的人力、物力,涉及众多的部门和地方政府,总之,较为复杂,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同时,对于由谁来制定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问题,各部门意见不统一,争议较大,经研究最后决定,由国家即国务院作为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制定者。

二、第二款是关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规定。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

事故,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程度较高。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是控制溢油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的有效措施,它是利用各种科技手段和先进技术,消除和控制溢油污染,具有及时、有效、规范作业的特点。实施溢油应急计划,必须配备必要的溢油应急设备,并建立良好、有效的溢油反应机制和制度。根据这一款的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力,同时也有义务制定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并负责管理和实施这一计划。一切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溢油应急计划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建立有效的制度。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三款是关于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规定。根据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我国沿海自1976年至1996年的20年间,共发生船舶溢油事故2242起,其中溢油量超过50吨的重大溢油事故44起。自1994年以来,重大溢油事故呈增加趋势,每年达5~7起,每起重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达几百万甚至数千万元,导致一些以养殖业为生的渔民破产,沿海旅游胜地受地污染。船舶溢油污染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根源之一,其对海洋环境污染破坏的程度较高。为防止船舶溢油污染,各国采取各种手段实施溢油应急计划。实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是控制船舶溢油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的有效措施,可以利用各种科技手段和先进技术,消除和控制船舶溢油污染。实施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必须配备必要的溢油应急设备,并建立良好、有效的溢油反应机制和制度。根据这一款的规定,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力,同时也有义务制定船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并负责管理和实施这一计划。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中航行或停泊的船舶,都必须按照溢油应急计划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建立有效的应急反应制度。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船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第四款是关于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规定。由于船舶、石油勘探开发和港口石油运输作业活动造成的溢油事故,可能导致沿海一些区域海洋环境污染,根据本款规定,这些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区域的所在单位,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其应急计划的制定,应当以国家的应急计划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计划为依据,并结合本单位及其所在区域的具体情况,将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第五款是关于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应急计划的规定。根据这一款的规定,在沿海地方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计划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解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这是对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一项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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