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911°c 2023-06-26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证海洋环境资料相互交换、各部门资料共享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这一条内容是这次修改新增加规定的,其目的在于保证国家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所需的有关资料充分、有效地使用,提高它的利用率。第一款是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的海洋环境信息资料的规定。根据这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必须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提供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全国环境质量公报反映我国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是国家最具权威的环境质量公报,是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对外窗口,代表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水平,为此,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有责任协助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好这份公报。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是全国环境质量公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都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公报所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二、第二款是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的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要使各有关部门提供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具有高水平,并能准确、及时地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也应当为各部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有关的资料,这既是保证各部门提供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准确、无误,具有高水平、高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提高国家海洋环境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总之,各部门相互提供资料,实现资料共享,有利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总体水平的提高和全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