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是关于排污费、倾倒费及其用途的规定。
一、第一款是关于征收排污费的规定,是对原法有关规定的修改。原法是将征收排污费作为法律责任予以规定的,这次修改将排污收费规定在第二章中,即作为一项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予以规定。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是相对于通过河流、地表径流等间接方式排入海洋而言,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是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给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缴纳排污费是指一切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一定的标准缴纳费用,用以补偿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这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体现。这次修改所以增加征收海洋排污费的规定,主要的考虑是,环境作为人类生存的物质条件和生产的物质基础,具有价值。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一方面是人类活动耗损了环境资源,另一方面是破坏了人类生存的环境质量。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拥有者,应该向所有排污者征收排污费。缴纳排污费是排污行为人使用环境资源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部分经济补偿。经过研究和实践检验证明,实行排污收费具有可行性,从1998年开始,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在杭州、郑州、吉林三城市开展了总量排污收费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实施总量排污收费提供了实践经验。这个经验可以进而推广到海洋环境保护中。为此,本款明确规定,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第二款是关于征收倾倒费的规定。倾倒费是指一切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者,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用于补偿海洋环境污染的费用。是一种对资源和环境的补偿费,也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海洋环境是一种综合性的“资源”,无论是使用这种资源还是损害这种资源,都应该给予补偿。实行征收倾倒费制度的作用是:第一,补偿环境资源的损失,把收取的费用用于海洋环境的恢复和整治;第二,限制和控制海上倾倒活动。实行征收倾倒费的作法是可行的,1992年8月,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经过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下达的《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中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实体,应向所在海区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海洋倾废许可证,并缴纳废弃物倾倒费”。经过数年实施,表明征收倾倒费具有可行性。为此,这一款对征收海洋倾倒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第三款是关于排污费、倾倒费如何使用的规定。海洋排污费和海洋倾倒费都是海洋环境补偿费,应当用于整治和恢复海洋环境,不得挪作他用。过去在陆地上实行的,把排污费大部分补助返回各个排污单位治理污染的作法,实质上是把排污费当作污染治理费,这使得排污企业在享有治理费用补助的前提下,又把排污费费用计入生产成本,造成了企业一方面向政府取得治理污染的补助,另一方面却通过产品的销售,又向产品使用者索回了治理污染的费用,这种作法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企业积极投入污染治理,对消费者也极不公平。所以,本款规定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同时,鉴于征收排污费和倾倒费的标准,征收办法和用途等,均较为复杂,不便在这次修改中作出明确规定,所以按照本款规定: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的具体征收办法、标准和用途等,由国务院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