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XX驻军的国防等国家行为不受XX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
本条是关于XX特区法院对XX驻军的国防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的规定。
XX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XX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本条的规定是基本法的规定的具体化。XX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法院而享有终审权,这是一种很特殊的情况,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但作为地方法院无权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使管辖权,是国际通例。XX基本法明确规定国防、外交属于中央管理的事务,不是特区自治范围的事务。XX现行的司法制度和原则一向对有关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XX基本法保留了这一原则。并且规定XX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到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此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国家行为在国外有的也称主权行为,统治行为。在我国,国家行为是指中央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对外行使主权,对内行使统治权的行为,它最明显地体现在国防和外交领域。在国防方面,如对敌国宣战,实行战时管制,惩治战犯,举行军事演习等。对国家行为,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地方法院无管辖权。这既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XX驻军的国防等国家行为是指XX驻军为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XX的安全,根据国防的需要,在XX特别行政区进行的防务等活动。它包括抵御侵略、制止动乱、部队换防、军事训练和演习、军事设施的修建等。这些活动都属于XX驻军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属于XX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