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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494°c 2023-06-20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XX驻军人员违反XX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侵害XX居民、XX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XX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XX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XX特别行政区法律。

主旨

本条是关于XX驻军人员的民事侵权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民事侵权案件的构成

XX驻军人员的民事侵权案件,是指驻军人员违反XX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侵害XX驻军以外的人的民事权利的案件。它由三个要素构成:一是驻军人员的行为违反了XX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二是这种侵权行为侵害的是XX驻军以外的人,包括XX居民、到XX经商、旅游的内地居民和外国人等;三是这种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利,如借钱不还、损害他人财产等。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只要其中一个要素不具备就不能适用本条规定。比如,驻军人员侵害的是驻军人员,就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民事侵权案件的处理

按照本条规定,如果XX驻军人员发生了这类民事侵权案件,侵权和被侵权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解决争议的方法;调解是当事人双方通过第三方的调停、斡旋解决争议的方法。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民事争议,对于当事人来讲,既省时、省力,又节省费用,简便易行。所以法律提倡当事人依此方式化解纠纷。但是,协商、调解不是法律规定解决驻军人员民事侵权案件的必经程序,在某些情况下,仅靠协商、调解这类非诉讼方式也不可能完全解决争议。因此,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被侵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对于被侵权人起诉驻军人员民事侵权的案件,本条以案件是否由驻军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为标准,对法院的管辖权作了明确的划分。即:XX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XX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被侵权人如要起诉驻军人员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按照这种管辖的划分,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XX驻军人员发生的民事侵权案件,为什么要以驻军人员是否执行职务的行为为标准,划分不同的管辖法院呢?这是因为,驻军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与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同,由此引起的民事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非执行职务的行为是私人的行为,与普通公民的民事行为没有两样,当这种行为引起民事侵权,造成损害,其法律后果同普通公民一样,完全由本人承担。因此,对于驻军人员在XX特别行政区因非执行职务的行为侵害驻军人员以外的人的民事权利引起的诉讼,应同一般人发生此类案件一样,由XX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管辖。执行职务的行为不是私人行为,而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是受XX驻军的指派履行国家赋予的防务职责的行为。驻军人员在实施职务行为时,因自己的过错发生民事侵权,造成损害的,首先要由指派其履行职务的XX驻军承担法律后果。在XX驻军承担了法律后果之后,再由XX驻军追究有过错的驻军人员的相应责任。由于XX驻军是由中央人民政府派出的,驻军的费用也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因此,对于这样的案件,由XX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管辖,显然是不适宜的,而应由内地法院管辖,但由内地地方法院管辖也不合适的,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两审终审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是一审终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根据这一规定,XX驻军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民事侵权案件经最高法院审理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不能再提出上诉,这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因为最高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没有比它更高的法院来受理上诉。但当事人如不服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可以提出申诉。申诉与上诉不同。上诉是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一审案件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必须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申诉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最终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本级或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本级或上级法院不是必须受理,只有在发现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才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由于XX现行法律制度中,没有关于驻军人员民事侵权案件管辖划分的规定,但XX的相关做法可供参考。按照XX原有的法律制度,被侵权人对驻港英军人员非执行职务行为引起的侵权案件,可以向XX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驻港英军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引起的侵权案件,XX法院没有管辖权,被侵权人只能向英国伦敦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根据XX基本法关于XX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XX驻军法规定,XX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XX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XX驻军法是参照这一做法作出规定的。

三、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以何种法律为依据。XX特区与内地虽然同属“一国”,但由于XX特区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外,绝大多数不在XX特区实施。所以XX特区与内地是一个国家下的两个不同区域,在刑事、民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很不相同。因此,法院审判案件是以特区法律为依据,还是以内地法律为依据,对判决的结果必然会很不一样。所以必须对驻军人员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本条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国际私法中关于民事侵权案件适用行为地法律的原则,明确规定驻军人员的侵权损害赔偿适用XX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包括由XX特区法院审理的案件和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都适用XX特区法律的规定。适用XX特区法律是指是否应给予赔偿、赔偿的数额等按XX特区法律规定办,而在程序上,最高法院审理案件当然是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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