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XX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但是,XX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侵犯XX居民、XX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反XX特别行政区法律构成犯罪的案件,由XX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管辖。
军事司法机关和XX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对各自管辖的XX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如果认为由对方管辖更为适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移交对方管辖。
军事司法机关管辖的XX驻军人员犯罪的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中的XX居民、XX驻军以外的其他人,由XX特别行政区法院审判。
本条是对XX驻军人员犯罪案件即刑事案件司法管辖的规定。
一、XX驻军人员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XX驻军人员的刑事案件原则上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军事司法机关是指国家在军队设立的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军队的保卫部门。在对驻军人员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上,军事保卫部门负责对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军事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军事法院负责对案件的审判。
驻军人员的刑事案件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是一个基本原则,同时,为照顾XX特区的特殊性,第一款又以“但书”的形式,规定某些驻军人员的刑事案件可以由XX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管辖。也就是说,尽管军事司法机关对驻军人员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但XX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驻军人员的刑事案件也可以行使管辖权,而且,可以优先于军事司法机关管辖。所谓符合一定条件,是指符合三项条件:第一,犯罪案件的发生是由驻军人员非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致。如果是驻军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的,就不符合这个条件。第二,驻军人员实施的行为是侵犯了XX驻军以外的人(包括XX居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其他违反XX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行为。XX驻军以外的人是指XX居民、在XX特别行政区探亲、旅游、经商的中国内地居民和外国人。如果驻军人员的行为侵犯的是驻军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驻军的财产权的,就不符合这个条件。第三,驻军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必须依照XX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如果依照全国性法律构成犯罪,但依照XX特别行政区法律不构成犯罪的,就不符合此项条件。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驻军人员的刑事案件,由XX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管辖。司法机关包括XX特别行政区的法院、检察院。XX的警察机关、反贪公署、海关以及入境事务处等有关执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也行使相应的职权。在刑事案件的分工上,它们分别根据各自的职权,负责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从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看出,XX驻军人员刑事案件的管辖不同于内地军人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内地的管辖办法,军人发生的刑事案件,无论何种情况,均由军事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地方的司法机关对军人发生的刑事案件无权管辖。XX驻军人员刑事案件的管辖为什么没有沿用内地的管辖办法?这是因为,XX基本法对这个问题有原则的规定。XX基本法第十九条规定,“XX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XX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XX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XX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XX特别行政区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审判权”。这些规定,是“一国两制”方针在XX特别行政区司法管辖问题上的具体体现,也是确定驻军人员刑事案件管辖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只要不在XX原有的法律制度和原则的限制范围内,XX特别行政区法院对XX驻军人员在当地发生的刑事案件有权进行审判。XX基本法所指的XX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是指现行的XX法律制度和原则。由于葡萄牙政府1975年底已从XX撤军,自1976年起XX不再驻军。因而XX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原则中,没有关于XX司法机关有关驻军人员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但自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XX行使主权之始,解放军部队同时进驻XX,所以在法律中及早确立XX驻军人员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必要的。正是基于XX基本法对XX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管辖权的原则规定,驻军法在解决XX驻军人员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没有照搬内地军人刑事案件的管辖办法,而是从两者科学有机的结合上,规定了一个充分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符合XX基本法精神的管辖办法。
二、军事司法机关与XX司法机关对各自管辖的驻军人员刑事案件可以相互移交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第一款规定的补充。在XX驻军人员刑事案件的管辖上,军地双方的司法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行使管辖权,但也不排除军地双方司法机关对各自管辖权限范围内的个别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移交给对方管辖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立法上需要予以考虑,以便为实现个别案件的相互移交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按照该款的规定,在XX驻军人员刑事案件的管辖中,无论是军事司法机关,还是XX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如果认为本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对方管辖更为适宜的,均可以向对方提出移交案件的建议并说明理由。但需要指出的是,案件的移交,必须取得双方的协商一致,即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三、驻军人员犯罪案件中涉及的其他人员的管辖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军事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被告人中如有XX驻军人员以外的人,如XX居民或到XX经商、旅游的内地居民和外国人等,应当移交XX特别行政区法院审判。在军事司法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中,可能会出现驻军人员伙同XX居民或者其他人共同犯罪的情况,比如军地人员共同盗窃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共同伤害他人等。对于这类案件,军事司法机关进行管辖时,应当按照本款的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将具有XX居民身份的或者其他身份的被告人,连同犯罪证据一并移交XX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军事司法管辖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在和平时期,军事法院应将军地互涉案件中的非军事人员,交由地方法院审判。驻军法规定,军事司法机关将在XX发生的军地互涉案件中的非军事人员,移交XX特别行政区法院审判,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