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本条是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查的规定。
一、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要在对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进行全面、科学地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以尽可能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损害,使规划更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为了使规划的审批机关能够全面了解报批的专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对规划草案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所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作出判断,进行决策,本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审查。
二、为了保证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制度的落实,本条规定,对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规划的审批机关不得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