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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749°c 2023-06-08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内容如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是一种特殊的地方立法。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其中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同于一般的地方性法规,虽然它也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但它可以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8部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变通或者补充法律的规定,截止到199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209个,对法律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的64个,内容包括婚姻、继承、资源开发、计划生育、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以及土地、森林、草原管理等。本法第六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由此可见,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二、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经济特区法规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需要,全国人大先后授权广东、福建、海南和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等省、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法规遵循宪法的规定,在不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特区法规享有的权限比一般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要大,它可以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将国家给予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具体化,在改革开放方面作出探索试验性规定,起立法“试验田”的作用。这是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目的所在。因此,对其所作的变通规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它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四个特区市除享有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以外,本法还规定它可以制定一般性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能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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