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是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指当发生影响基金当事人的权益或其他重大事项需要商讨和解决时,按照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自身权利的机构,因此其职权直接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整个基金的经营和运作。在这种情况下,本条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责,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必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
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由于开放式基金本身便不存在基金份额确定的问题,因此扩募主要是针对封闭式基金而言。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也一样,因为开放式基金一般不存在基金合同期限的问题。由于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直接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因为当基金规模扩大的时候,经营的难度也随之改变。因此,本项规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决定。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说到底是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利益而产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属于提供服务的职业经理人角色。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服务机构来完成,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应当将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基金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此,如果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必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同样,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也一样,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要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应当经过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法律关系的重要当事人,对于整个基金的经营有着重要作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否很好地履行了自身职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资者,也就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否能够从证券投资基金中获得利益。因此,本法第八十七条同样规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经过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获得报酬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执业的最终目标,管理费、托管费的标准应当适当,因为适当的管理费、托管费标准既可以激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工作积极性,也可以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都会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就涉及基金合同的变更,就需要取得作为基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同意,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只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同样,由于基金合同属于当事人在意思自治条件下签订的,因此对于哪些事项需要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可能各不相同。因此本项规定,基金合同可以约定除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