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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375°c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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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释义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人,是基金资产的实际所有者,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收益权。基金的一切投资活动都是为了增加投资者的收益,一切风险管理都是围绕保护投资者利益来考虑的。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本法为了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从法律上赋予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武器。依照本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这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最根本目的所在,获得投资收益是促进大家进行基金投资的动力。因此,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也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反之,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也就意味着当基金财产通过投资经营获得收益的时候,应当让基金份额持有人都分享这一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当证券投资基金因为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终止的时候,根据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事实上,这也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地位的体现,因为基金财产属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根据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虽然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有效期内不能赎回其基金份额,但是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对于开放式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赎回其基金份额。许多基金合同都有暂停基金份额赎回的规定,比如,南方全球精选配置基金2012年10月30日就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其原因就在于受飓风影响,**纽约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10月30日暂停交易。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南方全球精选配置基金管理人决定于当日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要求召集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一项权利。本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也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之一。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一般来说,决定下列情形的,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上述事项直接关系到基金本身的重大利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也密切相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时享有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这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自身权利的一种救济手段。本项规定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诉讼地位,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指明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这是指除了上述权利以外,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享受到的权利。基金合同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基金合同可以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相应地也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进行规定。

此外,本条还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对于公开募集基金,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七十六条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二)基金募集情况;(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七)临时报告;(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也就是对于这些信息,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

非公开募集基金,也就是私募基金。主要是指向不超过200人的合格投资者募集的基金。近年来,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由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也滋生了不少借私募之名进行乱集资等社会问题。所以,本次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对非公开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基金实现了有法可依。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本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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