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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420°c 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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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一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合同终止的规定。

释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基金合同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起人为设立投资基金而订立的用以明确基金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基金合同因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而终止。

依照本条规定,基金合同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采取意思自治原则,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代替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意思自治,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有权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以及基金合同期限等内容。也就是说,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基金运营的需要自行约定基金合同的期限。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届满,各方当事人未延期的,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证券投资基金法除了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等权利外,还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终止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基金合同终止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本法第四十八条即明确规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本法第八十七条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以及表决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份额比例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程序是非常严格的。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少数掌握大量基金份额的机构持有人滥用持有人大会而随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负有依法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等职责。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均告终止。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负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及时办理清算与交割事宜等职责。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均告终止。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如果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6个月内未能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虽然召开了持有人大会但没有选任出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即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基金管理、基金托管职责的,基金就将无法正常运营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三项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的,基金合同也终止。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基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当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时,基金合同即行终止。例如,某基金合同中约定,“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就属于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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