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条内容如下: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是关于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条件的规定。
封闭式基金是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约定基金合同期限和基金份额总额在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是封闭式基金的两个重要特征。因此,一般情况下,封闭式基金是不允许扩募或者随意延长合同期限的。那么,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基金的运营状况也比较好的情况下,基金各方当事人希望扩募基金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是否允许呢?本条为封闭式基金扩募和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设定了严格的条件。
一、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条件
依照本条规定,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运营业绩良好。基金运营业绩直接关系到投资人的投资回报,是衡量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投资人权衡是否购买该基金的主要因素。基金运营业绩良好是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凭借其良好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合理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财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只有创造良好的基金运营业绩,才能吸收更多的投资人肯于投资该基金,才具备扩募基金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的基础条件。如果基金运营业绩不好,不能给投资人带来良好的投资回报,甚至给投资人造成亏损,就不得扩募基金或者延长基金合同的期限。
2.基金管理人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基金投资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诚信守法,不得从事破坏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在最近2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不得扩募其所管理的封闭式基金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只有基金管理人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才可以扩募基金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事关重大,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大会决议通过。本法第四十八条即明确规定,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这一规定,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和作出决定的程序,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等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4.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除应当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封闭式基金扩募时,应当严格遵守本法第五章有关基金公开募集的各项规定以及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
二、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依法备案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除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次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修改为“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做了比较大的改动。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者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者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有关机关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一般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者已完成事项的行为。本条将“核准”程序修改为“备案”程序,意味着基金管理人在扩募封闭式基金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时,不必事先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只需事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即可。这样规定简化了程序,减轻了基金管理人的负担,方便了基金管理人扩募基金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