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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381°c 2023-05-2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内容如下: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行业协会职责的规定。

释义

一、基金行业协会职责

本条所称的协会职责,是指基金行业协会依照本法的规定所享有的职权和责任,这种职权和责任具有法定性质。规定目的是,进一步落实本法总则所规定的“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性内容。

二、基金行业协会的法定职责

按照本条规定,协会具有以下八项法定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这项职责可称为教育会员守法职责。该项职责应是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的应有之义。其包括两部分内容: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要教育和组织会员学习本法、遵守本法的规定,还要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教育和组织会员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教育和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中,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要教育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要教育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教育和组织会员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本条规定是落实本法立法目的具体规定。这项规定与前所讲的“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身,就有一个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比如,按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又如按照本法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承销证券;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了上述规定,就等于保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这项职责可称为维权职责。基金行业协会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组成的行业协会,是基金行业同业自律组织作为本行业体系整体利益的代表者,由此可知,基金行业协会所以具有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的职责,是由其组成及其行业自律性质所决定的。

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这项职责可称为订定自律规则和处罚违纪会员职责。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既然具有自律性,就需要有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业规则,因此,其一方面要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则;另一方面确保其制定的本行业自律规则的实施;再者要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规则,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比如可以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称的“按照规定”中的“规定”二字的含义宜作广义理解,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及协会章程的规定。

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这项职责可称为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职责,其属于行业自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基金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好这项职责。首先要依据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有了标准和规范以后要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考试、并进行资质管理和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比如,按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基金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要遵守上述规定,不得违反。同时,还要将上述有关规定具体化,确保本法相关规定的全面落实。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这项职责可称为服务职责,也属于协调职责。目的是确保本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及本行业的共同进步。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这项职责可称为调解职责,属于自律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目的是维护本行业的活动有序健康,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对此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此处所称的调解属于民间调解,作为调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比如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不收取任何费用。协会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也可以设立临时的调解机构,调解本法规定的纠纷。由于该项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所以有关当事人不服调解的,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有关纠纷。

7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这项职责可称为办理登记备案职责。这一规定在本法前面有关章节的规定有所规定,此规定目的是与前面章节的有关规定有所呼应,也是本法授权协会的重要职责之一。根据本法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基金行业协会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要遵守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规定。

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这项职责是本法授权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可称为章定职责。基金行业协会制定章程时要充分考虑这项授权性的规定,要根据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其行业规章的规定,将这一授权性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细化内容主要是上述几项职责之外的其他职责,以便协会更好、更有效地履行好自己所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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