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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968°c 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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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条内容如下:

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规定。

释义

一、会员大会

本条中所称的会员,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加入基金行业协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

会员大会是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此处所称的权力机构是指决定基金行业协会重大问题的机构。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体现所有会员的意志的机关;另一个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作为体现所有会员的意志机关,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权力机关,进一步讲就是由加入基金行业协会的所有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组成的机关,而不应是部分会员组成的代表大会。作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协会管理和维护会员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这一决策机关是一个非常设的机关,不对外代表协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一些具体的业务,其本身不能成为协会的法人代表。会员大会一般具有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收缴标准;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决定其他应当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按照相关做法,一般情况是,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在一定期限(一年或者两年等)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根据本条规定,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的规定表明,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也是一个必设机构,不是可设可不设,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该机构一般依章程的规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职权一般有:筹备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有关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的规定是一个授权性规定,就是法律授权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方式由章程作出具体的规定。此规定包括两个方面或者讲学习时应掌握两个关键点:一是理事会成员由章程作出规定,理事会成员一般在3人或者3人以上,具体数额由章程确定。二是理事会成员由选举产生。此处强调了“选举”产生,属于一个强制性的规定,章程不能够否定“选举”这种产生方式,并且要细化这种产生方式。一般来讲,章程应当规定理事会成员的具体人数,选举产生的具体程序,比如,是简单多数同意产生,还是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会员同意产生等,还应对理事长产生方式作出规定。此外章程中,还应当对理事成员的任期,连选可否连任,理事会召开会议,召开会议的主持人,主持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如何召开会议,理事会的具体职责等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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