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本条是对经许可的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规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是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经营活动。商检机构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的检验是强制管理的行政行为,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是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的民事服务活动,两者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为对外经济贸易提供中介服务,是应运而生和十分必需的。因此,商检法不仅规定了法定检验的基本制度和具体措施,还在本条对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作了基本规定。
首先,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检验机构均可以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而需特别许可。这个许可权,由国家商检部门行使,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这是国家商检部门对检验领域监管职权的体现,是国家商检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可的职权主要表现为:设立检验机构,须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检验机构接受监督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审查制度;对检验机构检验鉴定的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其中部分职责如年审、抽查,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由国家商检部门指定商检机构行使。设立外商投资检验机构是有条件限制的,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规定,允许已在本国从事检验服务3年以上的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技术测试、分析和货物检验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2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4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对于设立中资检验机构的条件,本法在第二十二条作了规定。
其次,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受委托提供检验鉴定服务,是检验鉴定行为的重要特征,无论是对外贸易关系人委托,还是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均是民事行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民法调整。
第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内容是提供检验鉴定服务,即对受委托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出具检验鉴定证书。本条概称为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经许可的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可以包括:(一)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二)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三)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四)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五)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六)其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