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本条是对确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范围的原则和依据以及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部门的规定。
一、国际贸易涉及商品种类繁多,进出口商品涉及工业产品、农产品及其他消费品,国家对一些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实施检验管理。本条规定了确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范围的原则和依据,即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这些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的有关规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还规定,各国所采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这些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本条关于确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范围的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二、“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是由国家商检部门发布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范围的法律文件形式,通过对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商品检验项目等内容的规定,明确检验对象。凡是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本条还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制定、调整、公布实施的部门作了规定。制定、调整、公布实施目录的职责,专属国家商检部门,其他部门不行使此项职责,各级商检机构也没有这项职责。这项规定,有利于统一进出口商品检验范围,适时调整检验范围,确保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政策的统一。从职能行使的方式上看,分为制定、调整、公布实施三种形式。制定目录,就是确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的具体范围;调整目录,就是增加、减少或者修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公布实施,就是明确检验的商品范围并通过目录这一形式对外公布。国家制定、调整、公布实施的目录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根据国家对经济安全,对对外贸易中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反欺诈工作的需要,随着进出口商品品种和结构的变化,目录会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和公布实施。对外公布目录,可以统一集中发布,也可以就某种商品发布,目录经过必经程序发布之后,才能并必然取得实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