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本条是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中央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参与协调机制的有关各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确保各方都能充分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同时又避免向同一机构重复收取数据,增加金融机构的负担,参与协调机制的各方应达成协议,根据职责分工,明确何种信息由谁收取,同时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使各方的数据需求都能以低成本的方式实现。本条规定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中央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也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关于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相呼应。
从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践来看,建立监管住处共享机制非常必要。现阶段,我国选择的是将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一方面,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并相互补充,因此有必要在这两项职能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协调机制和充分、及时的信息交流,否则,不论是银行监管,还是货币政策,其有效性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而且,一国的中央银行不论是否实施银行监管,都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各有优势和侧重。中央银行通过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银行监管机构则通过对银行机构实施直接的外部监管,防范和化解具体银行机构的风险。因此,为了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机构之间也需要进行密切的合作。另一方面,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业务不断交叉、相互渗透,各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开始出现,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也越来越需要加强合作与交流,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以便对不同类别金融机构从事的性质和风险相似的业务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协调对金融控股公司、综合性金融机构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减少监管层次,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这样才能确保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都能实施持续有效的监管,保证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运作效率。
考虑到监管协调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参与协调机制的有关各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因此有必要在相关法律,如本法中就信息共享机制作出具体要求。
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原则1规定“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还要建立监管者之间分享信息及为信息保密的各项安排。这一标准要求具备下列要素:……建立在国内外负责金融安全及稳健性各类官方机构之间加强合作、交换有关信息的体系……”。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不论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模式,都在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了协调合作机制,这一协调机制通常有三个层次的安排。第一个层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协调合作的框架和安排,如**、德国和韩国,或由法律做出原则性要求,如英国;第二层次是在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在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如具体的职责分工、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及工作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如英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第三层次是在操作层面上做出一系列安排,实际运作这一协调合作机制,如在管理层层面,安排交叉参加对方理事会(董事会);建立协调委员会,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讨论与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有关的重大问题;相互提供服务,联合进行检查、合作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等等。
就具体的信息共享机制而言,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为减轻金融机构的负担,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应该避免向同一机构收取同样的数据和信息。为此,各方应达成协议,明确何种信息由谁收取及如何交流与共享。在确定了信息由谁收取之后,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重点考虑的就应该是如何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以使各方的数据需求都能以低成本的方式实现。其中,采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能大大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如德国《银行法》规定,监管局和央行之间应建立自由的信息交流机制,共享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为此,双方可以自动进入对方与其职能有关的数据库。**于1979年成立了由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家信用社管理局和储贷监理署五家联邦级监管机构组成的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旨在联邦级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统一的监管原则、标准和报表格式,协调、统一各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和监督检查活动。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下设多个委员会、办公室和工作组,从事统一报表格式和要求、编制和发布统一的银行业绩报告、协调监管政策和方法、促进信息交流与共享、解决信息系统技术问题等各项具体工作。各监管机构之间不仅共享数据和信息,而且共享检查、调查报告及其与金融机构的往来文件。在**这样一个高度复杂的监管体系中,多家监管机构能够以较高的效率协调运作,基本避免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也未给被监管机构带来过多的负担,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澳大利亚则开发了服务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职能、审慎监管局审慎监管职能和国家统计乙编制经济数据等三方需要的统计报告体系,由审慎监管局具体运作,另两家机构根据需要使用相应的数据和信息。这一系统在满足三方数据需求的同时,也大大减轻了金融机构报送数据的负担。英国的财政部、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局通过签订谅解备忘录,建立了三方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合作框架。在这一合作框架下,信息的交换分为几个层次:在管理层层面,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局交叉参加对方理事会(董事会)。如英格兰银行负责金融稳定的副行长兼任金融服务局理事会的理事,金融服务局主席兼任英格兰银行理事会的理事。在其他各个级别上,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局也建立了紧密和固定的联系,并通过工作人员的借调安排等形式来增进相互合作的文化。同时,双方还建立了信息共享方面的安排,一方可以全面、自由地共享另一方收集的与其职责有关的信息,并商定,为减小金融机构的负担,两家机构应避免向同一机构收取同样的数据,并应就由谁收取及如何向另一方传递达成协议。
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为加强三家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协调合作,积极筹划建立了三方协调合作机制。2003年6月初,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联合起草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并于2003年9月18日召开第一次三方监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备忘录》。《备忘录》内容包括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和工作机制等几个方面。根据该《备忘录》,为加强信息交流,三家监管机构建立信息收集与交流机制,相互之间进行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对外开放政策的交流、协调机制和定期信息交流制度。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金融机构的数据和报表外,三方根据需要可以互相索取和查询数据,并相互通报对其监管对象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信息和有关银行、证券和保险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活动信息。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后,还积极推动建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五部委参加的处置高风险机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目前,上述五家机构正在就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现阶段,设计我国的监管协调机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定各类信息应该由谁收集,并如何进行交流和共享。从中长期来看,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开发既能满足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的需要,又能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的统一的数据报送系统,以较低的成本高效地获取数据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