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本条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活动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使命及立法目的提出的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总体方向、要求和应达到的目的。在本法中明确银行监管活动的目标和要求,有利于从总体上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提高监管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国际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有关银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中一般都明确规定了银行监督管理的目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银行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性的银行体系。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
一般而言,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分为广义目标和狭义目标。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广义目标是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可以表述为促进银行业的合法、安全、稳健运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狭义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广义目标和狭义目标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保护了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公众才能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只有公众对银行业有信心才能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
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是银行业监督管理广义目标,也是其根本的目标。银行是金融的核心,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体系是否合法、稳健运行直接关系到整个金融、经济乃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我国银行业的资产占整个金融业资产的80%以上,在社会资金资源配置中居于主导地位。同时银行业也是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推一渠道。因此保持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是保证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的基础,是支持经济增长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经济体制和特定的市场环境下,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是一切金融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本法已在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之中有了明确的表述。这些要求落实到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具体目标上,就是要“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这是保持金融体系稳定、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基础。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首先是要求银行经营活动要“依法而行”,遵守市场秩序,符合市场规范。其次是要求银行的经营活动要坚持稳健性原则,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保持充足的资本和健全的财务状况。
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活动要从维护公众的利益出发,提高监管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对银行活动的社会监督;二是监管机构有责任宣传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业务活动的了解程度和知识水平;三是要大力打击金融违法行为,严厉惩处金融腐败。
二、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保持银行业具有竞争能力也是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之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安全、稳健运行的同时,还应当注意鼓励银行业提高竞争能力,允许银行业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向市场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支持经济的稳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有竞争能力就不能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占有一定的份额、保持盈利,最终将会被市场淘汰而倒闭。银行业机构的倒闭有可能引发银行业系统性风险,会对银行体系的稳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不具有竞争能力的银行业不可能长期保持安全、稳健运行,从而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
与市场经济和新兴工业国家的银行业相比,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较差。由于银行的治理结构和约束机制不健全,不公平竞争甚至恶性竞争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比较普遍。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同时,我国目前仍是一个转型经济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需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积极促进市场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就成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实现银行监管目标而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维护金融市场有效运行、提高我国银行业效率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