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洪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本条是关于汛期、紧急防汛期的规定。
一、汛期和紧急防汛期确定的依据。汛期,包括紧急防汛期是防汛抗洪工作的主要期间。我国每年防汛抗洪工作的准备及行动部署活动主要依据规定的汛期到来而进行,汛期的结束而终止。确定汛期,能够有效集中安排和统一指导防汛工作,有利于提高防汛抗洪工作的效率,规范防汛抗洪行动,并避免因防汛抗洪工作不统一造成的不应有的失误。确定汛期的起止日期,实际上是依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而定。由于地理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的影响,降水、融雪、冰凌及台风等自然活动有一定的时间性和规律,因此,我国大部分地区进入汛期受季节的影响十分明显。例如,我国的雨季随季风的进退和西太平洋副热带高压的移动而形成,在每年的四至六月份,南岭和珠江流域即进入暴雨期,六月中旬至八月中旬长江、淮河流域进入暴雨期,七月中旬至八月,华北、东北地区进入暴雨期。同时,台风活动亦有明显的季节性,我国东南沿海每年登陆的台风有四分之三以上集中出现在七至九月份。由此可见,上述自然活动产生的洪水受季节影响大,有明显的时间规律,这一自然规律就是每年汛期确定的主要依据。
二、关于紧急防汛期的宣布。紧急防汛期与汛期含义并不相同,紧急防汛期一般是指汛期内的某一时段,在防汛中出现某种险情而宣布的一种防汛工作的紧急时期。在实践中的表现情形主要包括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或者超过警戒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等。在紧急防汛期,发生较大洪水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并且情势急迫,防汛抗洪任务十分紧急,有必要在这种非常时期采取一些非常的防汛抗洪措施。为了便于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加强防汛抗洪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在防汛抗洪工作中采取应急措施,规定紧急防汛期是十分必要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一方面要果断、准确、及时,否则贻误战机,后果不堪设想;一方面,也要慎重,否则会影响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也会造成人力、物力的不必要的浪费。
三、规定或者宣布汛期、紧急防汛期的权限。本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的职责,其职责之一就是负责规定或者宣布汛期、紧急防汛期。为了保证防汛抗洪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适应洪水活动规律,在实践中,由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规定汛期。紧急防汛期一般出现于某一地域,因此,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