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洪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本条是关于防汛抗洪工作的责任制度和职责分工的规定。
防汛抗洪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因此,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汛期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确保防汛抗洪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应当明确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责任和工作分工,这是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重要保证。根据本条规定,有关防汛抗洪责任制度,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实行防汛抗洪工作首长负责制,即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负责,在防洪过程中,负责组织、指挥和领导。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是仅适用于汛期,而是一种常年的工作制度。具体讲,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七项:
第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有关防洪的措施、办法。组织做好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政府、部门和广大群众的水患意识。
第二,根据流域总体规划,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本地区防洪工程的建设,不断提高抵抗洪水的能力。负责督促本地区重大清障项目的完成。
第三,负责组建本地区常设防汛办事机构,协调解决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等问题,确保防汛抗洪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主要江河、重要防洪工程、城镇及居民区的防御洪水和台风的各项措施预案,包括运用蓄滞洪区,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五,掌握本地区汛情,及时作出部署,组织指挥当地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坚决执行上级的防汛命令。在防御洪水设计标准内,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遇有超标准洪水,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洪水灾害,切实防止因洪水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对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六,洪灾发生后,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救灾工作,安排好群众生活,尽快恢复生产,修复水毁防洪工程,保持社会稳定。
第七,各级行政首长对防汛抗洪工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安全度汛,防止发生重大灾害损失。如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分级负责是我国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符合防汛抗洪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适应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应当加强对防汛抗洪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确保防洪安全,减轻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服从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按照统一部署,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目前,国家防汛抗洪分部门负责制度所涉及的部门主要有:计划部门,负责协调安排防洪建设、修复水毁工程的资金和计划内物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排抗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水利部门,负责防洪工程的管理,提供雨情、水情、洪水预报,负责所辖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防洪抢险及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犯罪活动,做好防汛抗洪的治安保卫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防汛经费的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电力部门,负责所辖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和防汛指挥机构防洪调度命令的实施,保障电力供应;交通部门,负责所辖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优先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