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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用,保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从代表中选举主席团,主席团由七至十三名成员组成。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主席团应当围绕中心工作,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每年选择若干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工作需要的可以设一名专职副主席。主席、副主席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专职主席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日常工作,接受代表和选民的监督,应邀列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推选常务主席,通过大会日程和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和表决议案办法;
(三)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财政预算决算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等报告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四)提出选举办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五)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人选,汇总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选,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主持选举;
(六)根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代表提出的辞职请求,提出是否接受其辞职的议案及决定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七)提出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八)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九)依法处理代表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十)组织宪法宣誓;
(十一)发布公告;
(十二)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家机关在乡镇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三)组织代表对本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方案草案等进行初步审查;
(四)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将视察、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
(五)听取和反映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等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公开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听取并反映群众意见;
(七)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组织代表学习、培训;
(八)做好代表选举、补选和罢免的具体工作;
(九)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公布代表名单;
(十)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大会议程草案以及有关名单草案;
(十一)决定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和邀请上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十二)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十三)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完善主席团会议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由专职主席召集,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会议须主席团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主席团决定有关事项,由主席团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主席团召开会议时,可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七条 主席团应当配备一至二名专职工作人员,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主席团工作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是指乡、民族乡、镇。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和1990年7月3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理乡、镇长辞职案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