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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富川脐橙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富川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富川脐橙的良种引进、苗木培育、种植、加工、农资供应、包装印刷、销售和技术推广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富川脐橙产业发展机制,统筹产业发展布局,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富川脐橙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富川脐橙产业健康发展。
自治县农业、发展与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经济贸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富川脐橙产业保护和行业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强富川脐橙科研机构、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密切和科研院校合作,做好人才、经纪人和果农的培训,加强富川脐橙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融)资、土地流转、企业合作等方式发展富川脐橙产业,对依法成立的富川脐橙家庭农场、合作社等专业经济组织予以扶持。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脐橙苗木市场监管,加强富川脐橙种质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第七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脐橙苗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柑桔种苗生产应当执行柑桔苗木生产技术规程和检疫规程,建立生产、销售档案,实行五年备查。生产档案应记载产地、品种、前茬作物、繁植材料来源、苗木流向等;销售档案应记载苗木品种、来源、销售动向等。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柑桔病虫害综合防控防治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病虫害特别是检疫性病害的疫情预测预报和群防群治应对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黄龙病的防控,以“堵病原、杀木虱、挖病树”的方法防控柑桔黄龙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柑桔木虱综合防治技术规程》的要求防治柑桔木虱。
对柑桔黄龙病达到严重程度难以防控防治的果园,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发送催告书,限期在七日内采取先杀木虱后将病树砍除、挖走病树根等防治措施。催告期满后,仍未自行处理的,由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代为履行,果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对自行清除脐橙黄龙病病树的果园业主,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柑桔黄龙病的防控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切实加强辖区内的柑桔黄龙病防控;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柑桔黄龙病防控工作技术指导。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据柑桔黄龙病发生实况,发布柑桔木虱发生和黄龙病防控警报,组织各层次的防控工作,防止病原扩散。
第十条 为确保富川脐橙的品质,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绿色(脐橙)生产技术规程制定和推行富川脐橙生产技术规程,规范富川脐橙生产、加工、包装等环节,提高优果率。
自治县人民政府推广脐橙种植使用生物有机肥,开展果园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和其他综合防控技术。
富川脐橙种植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可使用的农药目录指导生产单位、水果种植户科学使用农药。
第十一条 为保障富川脐橙质量安全,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大对脐橙育苗、种植、加工、仓储等环节有关化学投入品的监管。
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富川脐橙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加强对脐橙种植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合作社和果农加强对脐橙质量安全的管理。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富川脐橙贮藏、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范。加工企业购进食品添加剂、添加物应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禁止在富川脐橙贮藏、加工过程中使用国家和地方禁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调香调味剂等添加剂、添加物。
第十三条 自治县境内生产加工富川脐橙的企业、合作社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富川脐橙包装及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富川脐橙产业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脐橙产地批发市场,建立脐橙交易信息平台,发展电子商务和物流业。
第十五条 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发展协会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富川脐橙”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符合自治县人民政府《富川脐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并按照该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的生产经营者,可以使用富川脐橙证明商标。
被许可使用富川脐橙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种植、销售的富川脐橙及外包装上粘贴专用标识。
富川脐橙专用标识,由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发展协会统一定制和发放。专用标识的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台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规定组织申报富川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使用富川脐橙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并获准使用后,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富川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富川脐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和使用情况,由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点对从事富川脐橙种植、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生产经营主体予以扶持,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土地使用、税费征收、种植技术、农业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