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7日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火灾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潮州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潮州古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潮州古城区居住和从事生产经营、古城保护管理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潮州古城区(以下简称古城区),是指东起韩江西岸,西至葫芦山北侧;南起环城南路,北至环城北路的潮州老城区域,面积约为2.33平方公里。
第四条
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湘桥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
第五条
古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古城区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应当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古城保护管理相适应。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古城区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个人参加古城区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古城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古城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古城区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章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条
古城区内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
古城区内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统筹改善消防设施。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湘桥区人民政府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古城区内新建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净高度不得小于4米,新建可供小型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得大于160米。
供消防车、消防摩托车通行的道路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固定式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
第十条
古城区内道路及进深大于30米的巷道沿线,应当按照古城区有关规划要求和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得大于50米。
市政消火栓旁应当设置应急消防器材箱,内装消火栓扳手、水枪、水带和手抬机动泵等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古城区内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无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便于取用的简易设施。
第十二条
古城区内的经营性场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
古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物装修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第十五条
古城区房屋建造、修缮、装修时,应当按照现行规范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扩大防火分区、缩小防火间距,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或者有毒材料进行装修。
第十六条
古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提倡使用防火、耐火等级较高且符合潮州古城建筑风格、风貌的建筑材料。
第十七条
古城区内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风险防范机制,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八条
古城区内用于旅馆、餐馆、商店、网吧、酒吧、放映厅、作坊等具有经营性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因古城及历史建筑保护需要,无法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符合市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消防安全保障标准,并由湘桥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安全监督、工商、卫生、文物、旅游、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进行安全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意见,确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和保障方案。
第十九条
古城区内禁止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
古城区内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第二十条
古城区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原住居民应当确保用电安全,禁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等违规用电行为。
古城区室内电气线路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确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者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敷设的,应当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阻燃型硬质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古城区内经营性场所应当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第二十一条
湘桥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古城区内陈旧老化的电气线路更新改造的财政投入。
单位和个人对电气线路进行改造修复的,应当聘请具有合法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操作。
第二十二条
古城区内推广使用管道燃气。
燃气管道尚未覆盖的区域,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瓶装燃气、柴油炉灶的,瓶装燃气应当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气瓶间,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用具,并定期对燃气用具和管路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古城区内经营者每日早、中、晚应当分别对经营性场所进行全面自查,做好巡查记录,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古城区消防规划纳入各项城乡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古城区消防规划,是潮州古城区规划和建设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审查古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请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设改造。
第二十七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将消防安全列入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文物建筑管理和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城区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
第二十九条
古城区内的社区应当按照标准设立微型消防站,确定微型消防站负责人,配备消防员、消防摩托车和消防装备器材,建立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
每个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不少于六名消防人员,消防员兼任消防网格员,负责本社区的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灭火救援。
第三十条
各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推动行业落实古城区消防安全责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一条
古城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城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古城区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原住居民等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古城区内经营者投保财产火灾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火灾处置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古城区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作战演练。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古城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部门联动体系。各职能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古城区消防综合应急演练,火灾发生后,应当立即到场配合处置。
第三十五条
古城区内应当严格落实社区应急救援制度,以社区微型消防站和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为应急灭火力量,积极参与初起火灾扑救,疏散救援火场及周边人员。
第三十六条
古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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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省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副市长,市政府
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市
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中直、省属驻潮州单位,驻潮州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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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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